中辦、國辦: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在股票債券發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或禁止
3月31日,為健全社會信用體系,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意見》。意見指出,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規范設定失信懲戒措施,依法依規合理確定懲戒范圍和力度。設定失信懲戒措施、確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設列領域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性文件為依據,其中涉及設定對信用主體減損權利或增加義務的措施,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以部門規章形式明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列入和退出的條件、程序。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在申請政府資金、享受稅收優惠、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股票債券發行、評先評優、公務員錄用遴選調任聘任、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產市場、互聯網、人力資源市場、能源中長期合同領域增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對失信懲戒措施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行清單化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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