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上市公司募資補流應對不差錢公司說“不” | 立方大家談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談專欄作者
近日,深交所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業務指引第8號――輕資產、高研發投入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輕資產、高研發投入認定標準》),為符合輕資產、高研發投入認定標準的創業板上市公司募資補流開啟綠燈。
根據《輕資產、高研發投入認定標準》,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可以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而即使是不符合輕資產、高研發投入認定標準的公司,如果本次募投項目屬于符合國家重大戰略支持方向,用于研發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的,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可以在充分論證合理性后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但超過部分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發投入。
不過,如果上市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者其他風險警示的,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
由此可見,盡管深交所發布的《輕資產、高研發投入認定標準》是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輕資產、高研發投入認定標準的一種發布,但它同時也是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募資補流、募資還債事宜的一種規范,當然規范的重點在于募資補流的比例能否超過募資金額的30%事宜的確認上。
實際上,在上市公司募資補流的問題上,補流資金能不能超過募資金額的30%,這個問題固然需要加以規范。但更需要加以規范的是,上市公司該不該動用募資補流。在現實中,有不少上市公司都更改了募資用途,將募資用于補流,還有不少公司在再融資時,就將補流與償還債務作為了募資投入的項目之一。可以說,募資補流的現象在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
但上市公司的募資補流是否必要卻是值得商榷的。尤其是管理層明確提出嚴禁以“圈錢”為目的盲目謀求上市、過度融資。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上市公司以及IPO公司募資補流的必要性更值得質疑,不排除某些上市公司或IPO公司的募資補流是一種過度融資,甚至是以“補流”的名義所進行的圈錢行為。
所以在深交所規范創業板輕資產、高研發投入類公司募資補流問題的同時,監管部門也有必要從全市場的高度對上市公司的募資補流事宜加以規范,這其中尤其是要對“不差錢”公司說“不”!
首先是有錢進行現金分紅的公司,不應進行募資補流,或用募資償還債務。既然上市公司有錢進行現金分紅,這就表明上市公司本身就是不差錢的,既然如此,募資補流與募資還債自然就沒有必要了。
其次是有錢進行投資理財的公司,不應進行募資補流,或用募資償還債務。投資理財的資金通常都是企業的閑散資金,而既然企業都有閑散資金進行投資理財,這同樣表明上市公司并不差錢。因此,上市公司自然就沒有募資補流與募資還債的必要。
其三,上市公司貨幣資金充裕、資產負債率不高,這也是公司不差錢的表現。這樣的公司同樣沒有必要募資補流與募資還債。
此外,對于應收賬款較多,尤其是逾期應收賬款較多的公司,也應禁止其募資補流、募資還債。對于這類公司來說,做好應收賬款的清收才是最重要的,只要把該收的賬款都收回來了,公司自然也就不差錢了。否則,公司資金管理存在問題,補流的募資很快又會變成新增的應收賬款,公司資金緊缺的問題始終都得不到解決,即使是募資補流最終也會是無濟于事。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監審:古箏
標簽: 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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