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協發布新規!涉及期貨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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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中國期貨業協會(簡稱中期協)發布公告,正式對外發布《期貨風險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風險管理業務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
《管理規則》分為總則、業務規范、財務規范、客戶管理、倉庫管理、存貨管理、信息報送、自律管理、附則等九個部分,共六十條。新規旨在提升期貨風險管理公司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引導大宗商品風險管理業務合規穩健發展,將于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區分貿易類業務和資金類業務
根據《管理規則》,大宗商品風險管理業務包括普通貿易、基差貿易、含權貿易、串換貿易、約定購回、代理采購、代理銷售、倉儲物流等大宗商品相關業務。其中,普通貿易、基差貿易、含權貿易、串換貿易屬于貿易類業務;約定購回、代理采購、代理銷售屬于資金類業務。
中期協在《<期貨風險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風險管理業務管理規則>起草說明》(下稱《起草說明》)中明確,貿易類業務和資金類業務均可配合開展期貨對沖交易,為客戶管理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風險管理公司開展業務時,應當審慎識別客戶的主要訴求和目的,按照實質進行分類管理。此外,還明確風險管理公司可以開展倉儲物流業務,資格條件和業務規范將由協會另行規定。
規范業務行為
《管理規則》要求,期貨風險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大宗商品風險管理業務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專業人員,還要具備與業務相匹配的信息技術系統。協會鼓勵期貨風險管理公司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科技手段加強業務管理。
關于具體業務,中期協在《起草說明》中指出,《管理規則》通過對合同條款、實物交收、對沖交易、禁止行為等方面的要求,對公司的展業行為形成制約機制,督促公司做到業務形式與業務實質相統一。
一是要求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合同條款。合同應當真實反映業務實質,資金類業務合同應當體現購回條款或代理關系,禁止以陰陽合同、抽屜協議、口頭協議等方式規避監管。書面合同包括紙質或電子形式等各類具有合同性質的文本。
二是要求實物交收,不得以現金凈額結算。貿易類業務的本質即是貨物流通,脫離了貨物交付則異化為金融交易行為。資金類業務從管控風險考慮,也應伴隨貨物的真實流轉,業務期間公司應當取得貨物所有權。
三是要求加強對沖交易管理。開展對沖交易的目的是管理公司自身業務產生的風險敞口,嚴禁為客戶規避監管要求,以貿易之名變相代理客戶開展期貨、衍生品交易。
四是明確禁止條款,嚴禁公司存在虛假循環貿易、利益輸送、變相代理期貨和衍生品交易、以貿易類業務變相開展資金類業務等行為,要求公司從實質加強合規管理,防止觸碰違規紅線。
引導提升風險管控水平
《管理規則》針對客戶信用風險、倉庫信用風險、貨權與貨物風險等主要風險點,提出具體的防范措施。
一是要求做好客戶資信評估,進行分類分層管理,持續關注客戶資信情況變化。對于頻繁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客戶以及違約客戶,公司應當審慎評估與其新增業務的必要性,防范為客戶規避監管或實施監管套利提供便利。
二是要求做好倉庫的篩選準入,落實相應管理措施,及時調整合作倉庫白名單。
三是要求明確貨物和貨權信息,做好入庫驗收和存貨盤點,加強日常管理,保障在庫貨物安全。
此外,《管理規則》還規范了財務處理,明確了業務收入確認方式,要求以凈額法確認全部資金類業務和六種貿易類業務的收入。同時,對行業自律管理做出要求,首次全面系統地規范了大宗商品風險管理業務,從展業行為、財務處理、風險防范、信息報送等方面壓實合規管理的主體責任。
責編:汪云鵬
校對:祝甜婷
標簽: 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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