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發布公募REITs定期報告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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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發布公募REITs定期報告指引
持續提升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有效性和針對性
◎記者 時娜 何昕怡
11月29日,上交所與深交所發布《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6號——年度報告(試行)》《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7號——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試行)》(合稱“定期報告指引”)。據悉,定期報告指引的發布,旨在進一步完善以“管資產”為核心的基礎設施REITs存續期規則體系建設,持續提升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切實督促基礎設施REITs市場參與主體歸位盡責。
定期報告指引在完善基礎設施REITs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明確各業務參與人信息披露義務及履職披露要求。
一是明確了基礎設施REITs信息披露義務人及信息披露配合義務人的主體責任,明確基金管理人、運營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信息披露相關制度,并強調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在定期報告編制過程中的義務和責任。
二是細化規定了基金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資產支持證券托管人、運營管理機構和原始權益人的履職情況披露要求,督促各參與機構歸位盡責。
定期報告指引針對基金層面信息披露事項,從基金財務、基金交易、重大事項等方面進行了規范,敦促基金管理人切實履行產品管理職責。
財務方面,明確了主要會計指標和財務指標、費用收取、投資性房地產、資產減值等事項的披露要求;交易方面,細化了關聯交易、資產交割、資產組合投資等事項的披露要求;重大事項方面,強化了重大資本性支出、改造或者擴建、承諾履行等事項的披露要求。
定期報告指引充分考慮基礎設施REITs的資產特性,通過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基礎資產運營情況,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
一是詳細規定了基礎設施項目基本情況、經營情況、財務指標及重要變化情況等一般披露要求;二是結合行業特點,分行業規定了基礎資產運營情況、財務指標、重要變化等披露要求;三是壓實基礎資產運營管理機構的信息披露配合義務,提高基礎資產相關信息的披露質量。
定期報告指引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則,年度報告披露內容較為詳盡,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在滿足投資者信息需求的前提下,內容適度簡化,合理降低業務參與人的信息披露成本。中期報告突出在半年內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相較于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無需披露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并刪減了回顧與未來展望、重大資本性支出、投資性房地產會計計量方式變更等事項。季度報告更加聚焦基礎設施REITs業績、項目運營情況相關信息,在中期報告基礎上進一步簡化了基金運作、業務參與人履職和基礎設施項目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上交所與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將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持續做好已上市REITs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著力構建投融互動、投融互信的市場生態,促進REITs市場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
財務方面,明確了主要會計指標和財務指標、費用收取、投資性房地產、資產減值等事項的披露要求;交易方面,細化了關聯交易、資產交割、資產組合投資等事項的披露要求;重大事項方面,強化了重大資本性支出、改造或者擴建、承諾履行等事項的披露要求。
定期報告指引充分考慮基礎設施REITs的資產特性,通過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基礎資產運營情況,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
一是詳細規定了基礎設施項目基本情況、經營情況、財務指標及重要變化情況等一般披露要求;二是結合行業特點,分行業規定了基礎資產運營情況、財務指標、重要變化等披露要求;三是壓實基礎資產運營管理機構的信息披露配合義務,提高基礎資產相關信息的披露質量。
定期報告指引突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則,年度報告披露內容較為詳盡,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在滿足投資者信息需求的前提下,內容適度簡化,合理降低業務參與人的信息披露成本。中期報告突出在半年內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相較于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無需披露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并刪減了回顧與未來展望、重大資本性支出、投資性房地產會計計量方式變更等事項。季度報告更加聚焦基礎設施REITs業績、項目運營情況相關信息,在中期報告基礎上進一步簡化了基金運作、業務參與人履職和基礎設施項目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上交所與深交所表示,下一步將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持續做好已上市REITs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著力構建投融互動、投融互信的市場生態,促進REITs市場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國家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
標簽: 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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