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家期貨公司被連下四張監管函,在部分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過程中未有效履行主動管理職責
近日,上海監管局披露多起監管措施,中輝期貨因在部分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過程中未有效履行主動管理職責,竟被監管局連下了四張監管函,引人矚目。該公司被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其首席風險官、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經理、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及相關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均被下達警示函。具體原文如下:
中輝期貨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100020930W)在部分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過程中未有效履行主動管理職責,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3號)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改正并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5年1月17日
從處罰原因上看,該公司在部分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過程中未有效履行主動管理職責,在該公司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及相關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孫燕的監管函中披露了更多相關細節,孫燕作為中輝期貨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及相關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直接參與相關資產管理計劃違規運作模式的謀劃與溝通,在相關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募集、投資運作等過程中未能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對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違規問題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對于此次違規事件,根據監管決定筆者認為中輝期貨及其管理人員在資產管理業務中可能存在以下可能涉及的違規行為:
(一)資產管理計劃違規運作
●未履行主動管理職責:孫燕作為投資經理,未能對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有效管理,可能導致資金使用不當或投資決策失誤。
●違規運作模式:可能涉及資金池運作、剛性兌付、利益輸送等違規行為,違反了資產管理業務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本質。
●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在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募集和運作過程中,未向投資者或監管機構充分披露相關信息,存在隱瞞或誤導行為。
(二)內部控制缺陷
管理失職: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未能有效監督資產管理業務的運作,導致違規行為長期存在。
合規機制不健全:公司可能缺乏完善的合規管理制度,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資產管理業務中的問題。
(三)利益沖突
謀取私利:孫燕或其他管理人員可能利用職務之便,為自身或關聯方謀取不正當利益。
損害投資者權益:違規運作可能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例如資金損失或收益不達預期。
上海證監局對中輝期貨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并對該公司三名管理人員(包括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孫燕)出具警示函,這一事件揭示了中輝期貨在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的嚴重違規問題。暴露了該公司合規意識薄弱,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要求重視不足,未能建立有效的合規管理體系。其次內控機制缺失,公司內部缺乏對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督和制衡機制,導致違規行為未能被及時發現和制止。最后管理失職,孫燕作為資產管理部負責人,未能履行主動管理職責,直接參與違規運作模式的謀劃與溝通。管理人員可能為謀取私利,故意違反監管規定,損害投資者利益。另外部分管理人員可能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合規意識,導致違規行為發生。
此次違規事件對整個期貨行業敲響了警鐘,上海證監局對中輝期貨及其管理人員的監管措施,揭示了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的合規問題和風險。這一事件提醒期貨公司和從業人員必須高度重視合規管理,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保護投資者權益。通過完善內控機制、加強員工培訓、明確責任到人等措施,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此類違規情況的發生,促進資產管理業務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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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期話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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