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門重磅發布!允許外國自然人戰略投資 持股鎖定最少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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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商務部、證監會、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外匯局修訂發布《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六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修訂后的《辦法》主要從五方面降低了投資門檻:允許外國自然人實施戰略投資;放寬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增加要約收購這一戰略投資方式;以定向發行、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允許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為支付對價;適當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鎖定期要求。旨在進一步拓寬外資投資證券市場渠道,發揮戰略投資渠道引資潛力,鼓勵外資開展長期投資、價值投資。
其中,對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是一大明顯變化。原《辦法》要求外國投資者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本次修訂適當降低了對非控股股東外國投資者的資產要求——如外國投資者實施戰略投資后不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則對其資產要求降低為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000萬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3億美元;如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則依然要求其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
持股鎖定期方面,本次修訂結合證券市場監管規則,取消了以定向發行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將以協議轉讓、要約收購方式實施戰略投資的持股比例要求從10%降低至5%。適當放寬持股鎖定期要求,同時堅持戰略投資的中長期投資屬性,將外國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由不低于3年調整為不低于12個月,如果其他規定對鎖定期有更長期限要求的,則需要符合相關規定。
修訂后的《辦法》對強監管、防風險作出進一步規定,具體包括壓實中介機構責任、規定投資者在信息披露時可以作出合規承諾、與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銜接、與反壟斷審查規則銜接、增加商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規定等內容。
《辦法》要求聘請中介機構就戰略投資是否合規出具專業意見,中介機構經盡職調查認為不合規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中國證監會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規定處罰不盡責中介機構。中介機構應說明外國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各種方式(含QFII/RQFII、滬深港通等機制)合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況,防范多方式持股超出股比限制或取得控制權。違反負面清單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六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強調,外國投資者對新三板掛牌公司實施戰略投資可以參照適用《辦法》,通過QFII/RQFII、滬港通、深港通、滬倫通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存托憑證則無需符合《辦法》規定,但需符合證券市場相關監管規則要求。
此外,為維持投資關系的穩定,保障證券市場投資者利益,已實施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應按照其原有承諾,繼續按原《辦法》規定執行3年鎖定期要求。這也意味著,已實施戰略投資的外國投資者鎖定期不會縮短。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網)
標簽: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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